勞動合同制
篇一:勞動部關於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勞部發〔1994〕360號,1994年8月24日)
勞動部關於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
勞部發〔1994〕360號
1994年8月24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計劃單列市勞動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勞動人事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這是勞動制度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是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勞動制度的必然要求。各地要積極貫徹實施,促進這一新的用人制度的建立和運行。
目前,北京、天津、山西、遼寧、吉林、上海、山東、福建、廣東、海南、河南、河北、浙江等省、直轄市和長春、四平、鹽城、青島、大連、深圳、安陽、南陽、宜昌、株洲、煙臺等200多個市縣經政府批準,全面開展瞭推行勞動合同制的工作,為建立新的勞動用人制度做好瞭準備。其他地區,如黑龍江、江西、江蘇、安徽、湖北、湖南、廣西、新疆、寧夏、內蒙古、甘肅、陜西、青海、雲南、貴州、四川等省自治區)的部分市縣和一些企業也都在積極進行改革試點,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條件基本具備。此外,國務院有關部門如電力、冶金、鐵道、石油等行業開展的多種形式的勞動用人制度改革,為《勞動法》的貫徹實施創造瞭條件。
鑒於上述情況,並按照《勞動法》關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法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步驟,報國務院備案”的規定,請各地勞動部門進一步做好準備工作,在政府的領導下,於今年年底前制定出切合當地實際的方案,報國務院備案。現就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認真總結本地區近幾年來進行勞動制度改革的經驗,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提出切實可行的勞動合同制實施步驟。具有較好改革環境和基本具備實施條件的地區,如廣東、海南、福建、上海、浙江、北京、山西、吉林、山東、河南、四川等省直轄市)應在199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