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所工作時間
篇一:勞保所員工工作制度
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工作制度
為加強中心內部管理,使工作正常運轉,提高工作效率,經中心會議研究,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請全體幹部職工遵守執行。
一、工作時間
(一)上班時間為周一至周五的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二)凡屬國傢規定的節假日和公休日,均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考勤制度
(一)中心要指定專人負責考勤,並將名單交政府辦公室備案。
(二)考勤員負責逐日如實記錄本部門員工的出、缺勤、月底將考勤表(各種假條附後)交中心主任審核簽字後於每月2日前報辦公室。
(三)考勤統計是單位對員工考核及工資發放的重要依據,任何人不得弄虛作假。
(四)員工要嚴格遵守勞動制度,不得無故遲到、早退、缺勤。
(五)員工要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在工作時間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不得隨意串崗、聊天等。如有違反,即作違紀處理。
三、請銷假制度
(一)員工請事假、病假及其它各類假,均應事先請假,事後銷假。必須先請假以假條為準)沒有假條或者事後補假的按曠工處理特殊情況除外)。請假一天以內由中心負責人批準;三天以內中心負責人審核後由分管鎮領導批準;三天以上中心負責人及分管領導審核後由鎮主要領導批準。公休假按有關規定安排,喪假、探親假、婚假、產假及年休假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請長期病假的必須出具縣級以上醫院提供的病例及證明。具體要求按《勞動合同法》及上級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二)員工因業務需要外出工作,出差要由中心主任統一安排,中心主任外出工作,應及時通告主管領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