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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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員工過失性解除
員工過失性解除
員工過失性解除是指由於員工存在過失、過錯而導致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俗稱為“開除”。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公司無需向員工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既可以立即辭退員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以上員工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我們簡要分析其適用條件: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以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雇員工的,應當註意以下幾點:
(1)公司所規定的適用期期間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2)公司必須在合同約定的適用期期間內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3)公司必須證明錄用條件的具體內容;
(4)公司必須提供有效的證明;
如果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員工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就不能接觸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
2、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公司通常會制定書面的規章制度,例如《員工手冊》《獎懲制度》《公司人事制度》等,如果員工在工作中出現違規現象,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的規章制度對其進行處理,其中最為嚴重的處理方法為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