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勞動合同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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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補償誤區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補償誤區
本期介紹: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多數歸於用人單位的,當用人單位未依法簽訂時,將會承擔嚴重的後果。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但這兩倍工資並不好拿,因為不少企業對於兩倍工資的常見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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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內容:
1、法律快車網:
董律師,您好。很高興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車勞動法知識欄目的專訪。
董毅智律師: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車的朋友們,您們好。
2、法律快車網:
有些勞動者一聽兩倍工資,以為是除瞭工資以外再額外給兩倍工資。這種理解對嗎?
董毅智律師:
這是錯誤的。在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兩倍工資時,不能把已經正常支付的那一倍工資排除在外。所以,如果沒有拖欠工資的情況,向用人單位要求兩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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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應該以之前已發的工資為計算依據,乘以一倍的倍率來索取。
3、法律快車網:
勞動者獲得的兩倍工資可以每個月都有嗎?這份補償持續多長時間?
董毅智律師:
由於《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