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細則全文
篇一:最新《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細則
最新《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細則
最新條例重點解讀
國務院總理溫傢寶昨日簽署第535號國務院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新華社昨日受權播發這一條例,《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即從2008年9月18日施行)
《條例》圍繞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勞務派遣、法律責任等作出詳細規定。《條例》規定,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職工名冊應包括用工起始時間等內容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小單位一般不會)
《條例》進一步細化瞭職工名冊的內容,規定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單位終止工傷職工合同應支付補助金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瞭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條例》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傢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針對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條例》要求,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