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調整對象
篇一:論勞動法的調整對象
論勞動法的調整對象
法的調整對象直接反映法的基本特征,涉及法的性能以及法的作用。不同法都有其特定的研究對象。勞動法的調整對象除瞭具有法的調整對象的一般特征以外,還具有其自身的特征。研究勞動法的調整對象,不僅具有理論上的意義,而且通過對勞動法的調整對象進行理論研究,找出勞動法自身的規律,有利於勞動法制度的不斷完善。
勞動法的調整對象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傢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和傢庭保姆等不適用勞動法。
一)勞動關系
①作為勞動法調整對象的勞動關系,是指勞動力所有者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用人單位)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一方提供勞動力,另一方提供勞動報酬的社會關系。②勞動關系的特點
1.勞動關系的主體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
勞動者是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勞動獲取合法勞動報酬作為其生活資料來源的公民。包括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的,我國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勞動者隻能是自然人,為年滿16周歲至法定退休年齡。
用人單位是勞動力使用者,是指使用和管理勞動者並付給其勞動報酬的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傢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
2.勞動關系是在實現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
勞動是這種關系的內容和實質
非懲罰、強制性勞動是職業勞動、集體勞動、工業勞動,非個人、農業、傢庭勞動強調勞動過程,與物物相交換的民事關系區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