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代理詞
篇一:勞動仲裁案件代理詞
勞動仲裁案件代理詞
發佈日期:2011-11-01 作者:朱熠華律師(原文來自:wWW.bDFqy.com 千葉 帆文摘:解除勞動合同代理詞)
案情摘要:申請人季某某於1991年7月開始在被申請人安徽某某集團有限公司工作,2009年4月25日雙方協商解除瞭勞動合同,但被申請人又口頭通知申請人於2009年4月26日繼續工作至2009年10月25日。申請人繼續在被申請人單位工作期間,被申請人按時給申請人發放瞭其中四個月工資,繳納住房公積金,但一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現季某某離職,但要求安徽某某集團有限公司支付二倍工資,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辦理社會保險,補發工資等。
代 理 詞
尊敬的仲裁員: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安徽永承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申請人季曉琴的委托,指派我們擔任其代理人,依法出庭參與訴訟,維護其合法權益。
現就本案事實與適用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懇請仲裁員能予以采納:
一、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在被申請人處工作,且未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支付二倍工資;
申請人季曉琴於1991年7月開始在被申請人安徽國風集團有限公司工作,2009年4月25日雙方協商解除瞭勞動合同,但被申請人又口頭通知申請人於2009年4月26日繼續工作至2009年10月25日。申請人繼續在被申請人單位工作期間,被申請人按時給申請人發放瞭其中四個月工資,繳納住房公積金,但一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相關規定,被申請人應當從2009年5月26日起至2009年10月25日向申請人再支付一次工資。申請人工資為2330元/月,所以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再行支付工資合計11650元。
二、 申請人再次在被申請人單位工作後,被申請人未給申請人辦理社會保險,應當予以補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