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締約過失
篇一:案例精選勞動合同糾紛5
案例精選筆記之勞動合同糾紛類
提供虛假學歷獲聘,勞動合同被判無效
2003年8月,徐某持復旦大學信息和國際金融專業雙學士學位到張江高科技園區內的一傢電子公司謀到瞭一份人事經理兼總裁助理的工作,每月工資為9000元。此後在公司工作的四年內,徐女士的工資又逐步增加到13000元。2007年2月,公司與徐女士提前解除勞動關系,雙方簽訂瞭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公司為此支付瞭徐女士相當於四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和一個月替代工資期工資共計65000元作為補償。
同年9月4日,公司向復旦大學核實,得知徐某從未在復旦大學就讀。
法院審理認為,徐某向公司提供瞭虛假的學歷證明,在此基礎上雙方訂立瞭勞動合同,故勞動合同應屬無效。由於勞動合同的無效,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也為無效合同,徐女士理應返還據此收取的補償金。2008年5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徐某與某公司的勞動合同無效,判令徐某返還經濟補償金等近7萬元。2008.5.13)
五)員工私自成立經營同類產品公司被起訴,法院判決解除勞動關系並賠償違約金 2008年7月,鄭某與一傢膠粒銷售公司簽訂瞭一份勞動合同,約定自當月10日至2009年12月30日,鄭某在該公司專職從事彩色橡膠顆粒的銷售工作。當日,雙方又簽訂瞭一份補充合同,約定鄭某在與該公司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36個月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該公司有競爭的業務;鄭某不得在與該公司存在直接或間接競爭關系的公司機構)工作或者擁有權益。如鄭某違反以上約定,應一次性付給該公司30萬元違約金。據膠粒銷售公司稱,2007年9月,鄭某請瞭事假。今年1月,膠粒銷售公司得知鄭某竟於休假期間在唐山市成立瞭自己的公司——某塑膠制品公司。為此,膠粒銷售公司提起勞動仲裁申請,要求與鄭某解除勞動關系,由鄭某支付違約金30萬元,並由鄭某與塑膠制品公司共同賠償損失20萬元並停止侵權。但最終仲裁部門隻裁決鄭某與膠粒銷售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給付違約金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