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
篇一:從勞動者上班逛淘寶被開除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適用
從勞動者上班逛淘寶被開除
-----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適用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審理瞭一起勞動爭議案件,並用微薄進行瞭直播。該案引起瞭網友的關註,基本案情為:西安東郊某外企法務人員小李因在上班期間用單位電腦多次瀏覽淘寶網、並觀看視頻網站、安裝購物軟件,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小李不服公司決定,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支付經濟賠償金3.69萬餘元,因為公司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她解除勞動合同,她還要求公司支付5742.02元的代通知金。案件經勞動仲裁委審理後,小李起訴到法院,一審法院認為,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地位平等,用工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也應當遵守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原告李女士在工作期間下載與工作無關的軟件,瀏覽淘寶網頁,在5個月內點擊淘寶達上萬次,視頻點擊率近400次,違反瞭公司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公司與她解除勞動合同依據正確、程序合法,駁回瞭李女士的訴訟請求。二審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維持一審法院判決,依法駁回瞭小李的訴訟請求。 作為一名經常辦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律師,本人深知,一般勞動爭議案件80%的判決結果會對用人單位不利。因為,理論上認為,企業解除與勞動者的用工合同,意味著勞動者就此失業,其在一段時間內會失去主要的生活來源,勞動者和其傢庭都會面臨巨大的生存壓力,
所以我國勞動法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著嚴格的法律規定,即非因法定情形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如欲解除,勞動者必須有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而且此行為是被企業規章制度或勞動法明確規定屬於可以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轉載自:www.BdfQy.Com 千 葉帆 文摘: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