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類型有哪幾種
篇一:勞動合同種類選擇
勞動合同種類的選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種類分為三種,即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最關鍵的是勞動合同種類的選擇,因為在新的法律背景下,三類勞動合同的法律要求不一樣,對用人單位來說,三類勞動合同的用工成本和用工風險也是不同的。因此,用人單位需要詳細瞭解三類勞動合同的特點,在實際運用中結合本單位崗位的具體情況,確定勞動合同的種類。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利弊分析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瞭具體明確的起始和終止時間。《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勞動關系即告終止,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完全由雙方協商確定。但是,《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幹法律問題的意見》勞部發
【1995】309號)規定,從事礦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民工,實行定期輪換制度,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因此,上述工種、崗位的勞動合同的期限由最長限制,並不能由雙方協商確定。
1、期限勞動合同的有利之處
1)有利於發揮用工自主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大優點在於
其存在到期終止,即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滿,用人單位可以選擇續簽勞動合同,也可以選擇終止勞動合同。由此可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既能保持勞動關系的相對穩定,又能促使勞動力合理流動,有利於用人單位發揮用工主動權。
2)具有激勵作用。由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簽的不確定性,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的對象肯定是績效表現比較好的員工。因此勞動者為獲得續簽的機會,會積極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從而可以對員工起到約束與激勵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