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
文章分類:專題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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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關於員工個人原因離職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建議
關於員工個人原因離職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建議
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方式告知單位主管,單位需要為其辦理的離職手續如下:
一)及時結算工資、經濟補償金。
二)員工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由單位填寫職工《勞動手冊》,交由本人辦理待業登記手續。
三)清理債權債務關系。
四)工作、業務的交接。
五)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該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者解除日期、所擔任的工作。 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書中客觀的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對於上述手續,建議第三項、第四項為優先處理事項,待所有工作交接完成方能交還《勞動手冊》。因涉及貴司的經濟利益以及人事安排,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規定員工必須完成業已安排的工作方能離職,確保貴司利益。
篇二:淺析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十一種方式
淺析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十一種方式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協商”是解除勞動合同的萬能方式。
隻要勞資雙方願意協商,並簽訂書面的雙方都能接受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協商解除的關鍵在於兩點:第一,必須要有書面的解除協議;第二,協議的內容最好能體現出,協商是由員工提出。書面的協議能保證用人單位和員工發生勞動爭議時用人單位有書面的依據;而協商由員工提出,則使用人單位掌握有主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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