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勞動保障
篇一: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轉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
發文號:鄂勞社辦[2002]7號頒佈日期:20020108 閱讀2823次 【字體:大 中 小】
各市、州、直管市、林區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
現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聯合下發的《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省實際,對其中養老保險關系處理提出如下補充意見,請一並貫徹執行。
一、由機關事業單位進入企業工作的職工的社會保險
1、職工由財政全額撥款的國傢機關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進入企業的,按勞社部發[2001]13號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貼。所需資金由其原所在單位
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財政部門審核後下撥到單位,單位再繳至稅務部門,由社保經辦機構記入本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2、職工由財政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或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進入企業的,可比照勞社部發[2001]13號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貼,所需資金由其原所在單位支付。
3、上述兩條所涉及的職工退休時,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辦法計發基本養老保險金,其中在計發過渡性養老金時,應以建立個人帳戶前的工作年限作為計發過渡性養老金的視同繳費年限。
4、職工由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進入企業的,應按勞社廳發[1999]22號規定,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檔案、基金。無論是否在同一統籌地區流動,均應將需要轉移的個人帳戶基金,從原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中轉移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
5、職工由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進入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