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曠工天數
篇一:曠工多少天才能解雇?
曠工多少天才能解雇? 文 | 李迎春,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
員工曠工多少天企業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3天?5天?7天?15天?常有企業HR問我,下面結合目前司法實踐談談這個問題。
一、曠工是什麼意思?
漢語詞典對曠工的解釋是指正常工作日職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準而缺勤。 實務中一般的理解是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響,職工無法履行請假手續情況外,職工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又不按時出勤。通常是指無正當理由缺勤行為,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未履行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2、請假期滿,不續假或續假未獲批準而逾期不歸;
3、不服從工作安排,不按時到安排的工作崗位工作的。
曠工是任何一個企業都無法容忍的,因為企業支付勞動報酬,購買的是員工的全勤勞動,員工無故缺勤,違反瞭企業的勞動紀律,還可能給企業帶來損害。那麼,員工曠工多少天才能夠解雇呢?
二、最早的可解雇的曠工天數依據
關於曠工多少天可被解雇,最早的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被廢止)第十八條,該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當時環境下,連續曠工需達到15天,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需超過30天才能除名,相當於現在所說的解雇。
需註意的是,計算曠工的天數應當是工作日,企業在統計曠工天數時應扣除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
【1998】5號)中認為,連續曠工超過15天,應理解為連續礦工超過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