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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文件
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文件
蘇勞社醫[2005]6號
關於實施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處理意見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已經頒佈,將於2005年4月1日實施。現結合我省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實際情況,對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請貫徹執行。
一、原《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規定》省政府令第162號)規定的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從2004年1月1日起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從2004年1月1日起為全部雇工參加工傷保險。雇工在2004年1月1日以後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可以自《實施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能初步證明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及符合工傷認定申請其他條件的申請,應予受理。
四、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職工,在退休或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未超過1年申報時效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五、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不作為工傷認定的對象。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依申請判定其是否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六、用人單位使用的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不作為工傷認定的對象。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依申請判定其是否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