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單方解除權
篇一:淺談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淺談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作者:曾輝發佈時間:2014-04-03 14:03:01
一、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概述
一)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概念與特征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1]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在具有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無需勞動合同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而解除合同或用人單位在不具備法定條件下違法單方解除合同。[2]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我國《勞動法》第25、26、27 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9、40、41條分別規定瞭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種情形:過失性解除、非過失性解除、經濟性裁員。
1、過失性解除
過失性解除也稱即時解除,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存在一定過錯的情況下,不必事先通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也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瞭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六種情形。包括: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 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非過失性解除
非過失性解除,也稱非過失性解雇、無過失性辭退、預告辭退,是指由於與勞動合同履行有關的一些特殊情況的發生,雙方的勞動合同目的己經無法實現,雖然勞動者(本文來自:www.bdFqY.cOM 千 葉帆文 摘:勞動合同單方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