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簽勞動合同
篇一:關於倒簽合同效力問題分析
關於倒簽合同效力問題分析
一、 結論
倒簽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二、 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條: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從上述條文可以看出,即使合同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一方履行瞭主要義務,另一方接受的,則雙方的合同即告成立。雙方雖然簽訂施工合同約定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但是在合同生效日之前就已經實際履行。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和四十四條,則該倒簽合同實際生效日應為實際施工日,即施工之日即為合同成立之日。
倒簽合同本身有效,但是存在一定法律風險。
三、 法律建議
1.存在潛在的法律爭議。合同約定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而實際施工日在該日期之前,則合同實際成立日為施工日,而如果施工方主張從實際施工日,即合同生效日計算工時或者施工費,而承包方主張的是合同簽訂日,此時存在潛在的發生法律爭議是風險。施工方必須拿出證據證明自己在實際施工日即開始履行主要義務,且對方接受的證據。尤其是對於按日計費的合同。
2.倒簽合同的管理風險。倒簽合同擾亂瞭公司內部正常的管理秩序,合同實際履行之時,就要進行一些材料的購買、人工費用的計算等等,而合同約定的“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與實際履行日有沖突,會導致實踐中購買材料、雇傭
工人、勞動合同等一系列的時間結點發生沖突,給公司內部的各個部門造成管理上的不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