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解除勞動合同
篇一:用工單位如何合法退回勞務派遣員工
用工單位如何合法退回勞務派遣員工?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已於2013年12月20日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21次部務會審議通過,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雖然《勞動合同法》第65條第2款規定瞭用人單位因被派遣勞動者有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但該條的目的是明確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並沒有專門規定被派遣勞動者退回情形。實踐中,由於法律規定的缺失,導致被派遣勞動者退回機制的混亂,一方面由於缺乏法律規定而導致用工單位無法退回被派遣勞動者,另一方面也正是由於缺乏法律規定而導致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隨意確定退回被派遣牙弓情形,這兩種結果實際上都不利於勞務派遣市場的健康的發展以及被派遣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對此,《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12條進一步完善瞭勞務派遣用工中的退回機制,明確瞭在哪些情況下用工單位可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並且還規定瞭在被派遣勞動者被退回後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勞務派遣單位如何安置被退回勞動者的問題。我們認為,《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分別對被派遣勞動者可以被退回、不得被退回的情形以及被退回後的安置做出瞭明確的規定,不僅保證瞭被派遣勞動者不會隨意被退回,而且被派遣勞動者被退回後的生活有瞭明確的保障。
一、勞務派遣員工退回的定義
所謂勞務派遣員工退回,是指用工單位無權行使解除或者終止權,但因發生法定解除或終止的情形,而由用工單位將被派遣勞動者返回給勞務派遣機構,由勞務派遣機構來處理被派遣勞動者的一種做法。
二、勞務派遣員工能否隨時被退回
很多用工單位認為,勞務派遣的好處是可以讓用工單位靈活用工,有工作時使用,沒工作時隨時退回。那麼,是不是可以隨時退回勞務派遣員工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因為派遣單位和派遣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被派單位和派遣期限的規定,如果用工單位將派遣員工退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