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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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
相關法規:
釋義標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 第七章 法律責任
法條內容: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釋義內容:
【釋義】 本條是關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時候,應當遵
守勞動合同法有關試用期的最長時限、約定次數及其他有關規定,否則該試用期的約定就是違法的。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情形包括:
(一)約定的試用期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時限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對不同期限、不同種類的勞動合同,規定瞭長短不同的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超過瞭法律規定的最長時限就是違法的。舉一個例子,某企業與勞動者簽訂瞭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並同時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這樣一個關於試用期的約定,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