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內公司
篇一:合同期內辭退員工相關規定
辭退合同期內員工補償
一、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違法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 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補償項目及標準
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包括試用期、半年期等工作期限),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
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應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代通知金主要是為瞭補償勞動者失業後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經濟補償不能替代通知金。用人單位應於補償。
如用人單位逾期給付經濟賠償金的,用人單位應另行支付經濟賠償,經濟賠償應為原經濟賠償金的50% 。如果有競業限制的地范圍和時間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的二年的競業限制補償金。
標準依據)如下: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