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勞動保障條例
篇一:四川省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實施意見
四川省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實施意見
發佈部門: 四川省人民政府
發佈文號: 川勞辦[1996]19號
一、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的訂立
1、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全體勞動者必須依法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國傢機關、社會團體、非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中的工勤人員也必須依法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2、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協商雙方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在訂立過程中不得違反《勞動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3、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應自勞動者報到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4、企業的廠長(經理)應與聘用(任命)的部門或者資產所有者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其合同期限應與聘用(任命)期一致。其中有主管部門的用人單位的廠長(經理)一般應與聘用(任命)的主管部門簽訂勞動合同,無主管部門的用人單位的企業廠長(經理)與資產所有者部門或政府指定的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企業廠長(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企業,董事長若兼任企業的廠長(經理),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5、已訂立瞭勞動合同的職工,一般不需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如已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與《勞動法》和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應當協商變更相關內容;變動條款過多的,應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6、國有企業使用的混崗集體職工,在征得集體企業同意後,可先解除其與集體企業建立的勞動關系,再與國有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並辦理職工流動手續。混崗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