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未簽勞動合同賠償
篇一:未簽訂勞動合同補償的誤區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2008年這個兩倍工資規定一出,廣大勞動者歡欣鼓舞。要知道,在中國很多地方,不簽訂勞動合同用工的情況相當普遍。如果公司真的沒有跟自己簽訂勞動合同,都能拿到雙倍的工資,豈不是很開心。可是,有些人抱著這樣的想法實踐下來發現,這兩倍工資並不好拿,這是為什麼呢?阿克來給大傢分析一下對於兩倍工資的常見誤區,讓大傢明白,兩倍工資該怎麼算怎麼拿。
誤區一:向用人單位額外要兩倍工資
有些勞動者一聽兩倍工資,以為是除瞭工資以外再額外給兩倍工資。這是錯誤的。在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兩倍工資時,不能把已經正常支付的那一倍工資排除在外。所以,如果沒有拖欠工資的情況,向用人單位要求兩倍工資時,應該以之前已發的工資為計算依據,乘以一倍的倍率來索取。至於計算時該以應發工資還是實得工資為依據,坊間爭論很大,在此不展開。
誤區二:兩倍工資可以一直拿下去
由於《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一旦未簽訂勞動合同滿一年,雙方就已經默認擁有瞭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能再視作無合同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也明確,隻有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
月不滿一年的期間,需要支付兩倍工資。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工首月即使不簽訂勞動合同,也不需要支付兩倍工資。這樣掐指一算,兩倍工資最多也隻能拿十一個月,不可能一直拿下去。
誤區三(本文來自:Www.bdfqY.cOm 千 葉帆文 摘:3年未簽勞動合同賠償):兩倍工資永遠跑不掉
勞動者應當有的權利不一定都能得到國傢機器的保障,這就是公平與效率的問題。任何法律糾紛的解決都有時效,超過這一時效,國傢機關便不再受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