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的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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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聘用到達退休年齡的員工應註意什麼
聘用到達退休年齡的員工應註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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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司有一個員工這個月達到退休年齡瞭,但是她還要繼續在公司工作,因她在公司做瞭很久,公司和她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現本人要求公司在這個月退出社保,然後申請養老金。那麼請問:
1、公司還要不要和她重新簽訂合同?
2、如果要簽訂合同的話,有什麼要請註意的?
案例解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員工到達法定年齡,則勞動關系法定終止,應該辦理退休。
①若社保繳費年限滿15年,應該停保並辦理申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如果企業還要繼續用工,俗稱“退休返聘”,雙方為勞務關系,可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協議中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為減少風險,建議購買商業保險。
②若社保繳費年限不滿15年,不建議繼續使用,除非該員工為稀缺類人才或培養期較長的崗位。
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企業沒有法定義務為員工繳納社保,可由員工自己繼續繳納社保直至滿15年享受退休待遇;如個人繳納的社保不含工傷保險的,由企業購買雇主責任險以規避工傷風險。
但員工在企業入職建立勞動關系後,企業未及時為員工繳納社保,則企業應補繳這個時期的社保或與員工協商補償事宜。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 ……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