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補償金
篇一:勞動法中關於賠償金、補償金的規定
有關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規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列》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支付瞭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補充: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最長不超過12年。
2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按相當於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一) 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 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 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 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本條所指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值。” 3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法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用人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