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畢業簽勞動合同
篇一:還未畢業的學生出來實習能與企業簽定勞動合同嗎 解讀
還未畢業的學生出來實習能與企業簽定勞動合同嗎
還未畢業的學生出來實習隻要不在《勞動法》第十五條和《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禁止之列,都能與企業簽《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傢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此處要正確理解《意見》第12條的立法精神,《意見》第12條的是為瞭考慮工作時間較為零星而設立的,並非禁止不簽合同。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大學生實習期間,隻是未拿到畢業證而已,是文憑問題,法律對就業並沒有文憑限制,實習期已經不用再上課瞭,所以不再屬於勤工儉學的范疇,而且即使還未到實習期,如果與用人單位就簽瞭合同,並沒有違反《意見》第12條的規定,因為該條規定是“可以不簽”,不是“應當不簽”,所以這種情形簽瞭隻要不違反《勞動法》第十五條和《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都是有效的,而且司法實踐中也是這樣做的,當然,如果已領到《大學生就業推薦表》那就更有資格就業瞭。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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