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約定勞動合同
篇一:勞動法案例及答案
案例一
2000年5月,某市東城區甲廠與西城區乙廠經協商,簽訂一份借調乙廠王某的合同。合同規定:王某為甲廠從事技術傳授工作兩年,甲廠向乙廠支付技術服務費20萬元,並由乙廠向王某支付工資。2001年1月,該市南城區丙廠向王某發出邀請,願高薪聘請王某到丙廠工作。2001年2月,王某以技術傳受完畢為由要求提前終止合同,甲廠不同意,雙方發生爭執,王某遂不再到甲廠上班而到丙廠上班。無奈,甲廠向東城區勞動爭議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王某賠償損失。
【問題】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否應當受理本案?為什麼?
2、本案應當如何處理?
答案:1、會受理本案,王某與甲廠勞務合同未到期,屬於勞動合同爭議,屬於勞動仲裁的調整范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本案 2、
案例二
某酒店與某大廈簽訂瞭租賃合同,租賃大廈八層。之後,酒店將該攤檔租賃給聶某經營“面老大”,並允許其使用該酒店的營業執照進行經營。2006年7月24日聶某雇用索某在面食攤做工,雙方口頭約定月工資1500元每月,索某因聶某拖欠工資離開工作崗位,後向法院起訴,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資2600元。
【問題】索某與酒店之間是勞動關系?還是索某與聶某或酒店形成勞務關系?
答案:1、聶某與索某屬於民事雇傭關系。 2、某酒店與聶某形成勞務關系,因為 雙方當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隸屬關系。 3、索某與酒店屬於勞動關系,聶某雇傭索某的行為實質上是一種內部承包人代表企業實施的勞動用工行為,其所雇傭的勞動者與企業形成勞動關系,因此索某與酒店形成勞動關系,而非勞務關系。
案例三
某房地產公司聘用瞭王小姐,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約定的試用期為三個月。三個月期內,公司發現王小姐表現欠妥,工作能力不高,但是本人的工作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