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社會勞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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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惠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
《惠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試行)》
惠府〔2010〕129號
印發《惠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
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試行)》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
惠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根據《惠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惠府令第74號,以下稱《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居民是指具有本市戶籍的城鎮和農村戶籍居民。
職工醫保是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靈活就業人員)。
居民醫保是指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社保所是指鄉鎮街道)社會保險管理所。
特困群眾是指本市戶籍人員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農村“五保戶”、城鎮“三無對象”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和經市、縣區)人民政府確認的其他特殊困難居民及完全喪失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居民。
醫保費是指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費。
醫保基金是指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包括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和醫療保險補助基金。
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具有本市戶籍的下崗失業人員及未實現就業的居民。
社會申辦退休人員是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在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及其下屬機構以下稱社保經辦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