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勞動保障金
篇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瞭規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障金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繳納的資金。
第三條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註明屬於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的人員,或者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第五條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二章 征收繳庫
第六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第七條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並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