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三年試用期
篇一:隻簽試用期合同行不行 應屆生需瞭解六個問題
隻簽試用期合同行不行 應屆生需瞭解六個問題
地區規定違約金不得超過畢業生12月工資的總和,而上海則明確規定不得超過畢業生一個月的工資標準,在國內大部分地區都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的上限,這種情況下,則以雙方協商金額為準。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還可以互相約定違約金。
關於試用期5種勞動糾紛要關註
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用人單位會與其簽訂一份正式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瞭勞動者在單位的試用期限、服務期限、工資待遇等事宜。而在上述提到的各項約定內容中,試用期是最容易出現糾紛的階段。因此,關於試用期的法律問題,畢業生應註意以下幾點:試用期時限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後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行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也不得超過六個月。
國傢機關、高校、醫藥研究所、醫療行政部門采用見習期為一年;與醫院建立勞動關系的采用試用期,為15日到6個月。見習期可延長,試用期不能。見習期是具有一定強制力的,而試用期是雙方約定的。
試用期辭職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這實際上限制瞭勞動者的解除權,因此這種約定是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的行為,對於這種約定條律,法律一般確認為無效。
試用期辭退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這裡畢業生應當明確,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時,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勞動者無需提供自己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