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關於培訓
篇一:關於規定培訓費用方面法規
關於《勞動法》中的培訓費用的問題選自律師網)
網友提出:
我是08年4月份進公司簽合同一年),9月份參加培訓共產生差旅費1500元)。當時簽瞭外培協議,服務期是二年2008年9月——2010年8月)。我08年11月份離職,當時辦瞭離職辦續,但是,公司要求賠償1500元差旅費才算正常離職。而我當時以為簽的是一年的合同,按照我進公司時間來核算,並寫瞭申請給區域負責人簽字賠償500元。在我遞交辭職信後三天就沒有去上班瞭。後公司起訴我要求賠償這筆費用,我是否需要賠償?
答復: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瞭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依據《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勞動者負賠償責任的有兩種情況:一是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二是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法》規定這兩種情況,同時並沒有禁止勞動合同中約定其他的違約賠償責任。在勞動合同的執行過程中,有時客觀條件會發生變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不違反《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以就工作崗位、勞動報酬、技術培訓和商業秘密的保密等事項簽訂專項協議。專項協議是勞動合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