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補勞動合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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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13版企業補辦備案手續申請
關於補辦就業登記備案手續的申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
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
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
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
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
資。”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
第六十二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招用的,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和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到當地公共就業服
務機構備案,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後,應當於錄用之
日起30日內辦理登記手續;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後,應當於
15日內辦理登記手續。”
現有我單位職工,身份證號碼為: ,於 年 月被
我單位招用,已經簽訂的勞動合同起止時間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因為 等原因未能按時辦理勞動合同備
案手續。單位與職工沒有任何勞動糾紛,現申請補辦用工備案手續,由此引發的
一切後果均由我單位和職工本人負責。
單位: 公章)
職工: 簽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