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勞動合同范本
篇一:電信委托代辦協議不等於勞動合同
電信委托代辦協議不等於勞動合同 案情: 2007年12月7日,原告譚某與重慶市電信公司開縣分公司簽訂《歷史遺留問題補償協議》,就原開縣通信發展公司、重慶電信菲斯特實業1有限公司開縣分公司與原告譚某2003年7月1日前的歷史遺留問題達成補償協議,由受托方重慶市電信有限公司開縣分公司一次性向原告譚某支付3000元,原告譚某承諾就此歷史遺留問題不再就終止關系後補償提出任何其他要求或主張其他異議,雙方自2003年8月1日起建立平等的委托代辦關系,原告已領取補償金3000元。
2003年8月1日,原告譚某與重慶市開縣電信局簽訂自2003年8月1日至當年12月31日止的業務代辦、電話費代收協議。2004年8月原告譚某與重慶市開縣電信公司根據合同法第21章委托合同相關規定,簽訂業務委托合同,之後幾年續簽類似委托代辦合同,並自2008年1月2日起辦理經營范圍代辦電信業務的個體工商戶登記。
2014年5月16日,原告譚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中國電信開縣分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額外賠償金、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養老保險費等。同年7月17日,勞動部門作出裁決:駁回譚某仲裁請求。譚某不符仲裁,訴至重慶市開縣人民法院。
被告電信公司辯稱:原告譚某2000年5月至2003年12月先後與原獨立的開縣通信發展有限公司、重慶電信菲斯特實業有限公司開縣分公司訂立短期臨時用工合同,兩個企業現已被註銷、吊銷、撤銷,與被告中國電信開縣分公司不是同一訴訟主體,也不存在隸屬關系,更不屬於解體、合並、重組企業。被告中國電信開縣分公司成立於2003年11月26日,在此之前原告譚某與被告中國電信開縣分公司沒有訂立任何書面、口頭臨時用工合同、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系。原告譚某與中國電信開縣分公司自2003年8月至2014年以來訂立的是業務代辦協議、代收電話費協議、委托代辦協議等,屬於委托代辦關系,依據的是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相關規定,不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整。原告2000年至2003年7月在原企業開縣通信發展有限公司、重慶電信菲斯特實業有限公司開縣分公司從事勞務一次性領取瞭經濟補償待遇。請求駁回原告譚某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