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文明單位
篇一: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表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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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表彰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瞭鼓勵交通運輸行業各單位和廣大幹部職工積極組織或參與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加強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表彰管理,促進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健康發展,根據《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關於深入開展創建文明行業工作的若幹意見》、《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關於評選表彰全國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的暫行辦法》等有關要求,結合交通運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以交通運輸部名義組織開展的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綜合表彰工作。
以交通運輸部名義組織的全國交通運輸行業其他專項表彰活動、以交通運輸部和中央有關部門、全國性團體含專門委員會、領導小組等)名義聯合組織的表彰活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交通運輸部名義表彰獎勵的事項,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表彰的推薦、評選和命名,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四條 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表彰必須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部文明委)負責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表彰工作,交通運輸部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以下簡稱部文明辦)具體承辦表彰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表彰的初審、推薦工作。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交通運輸部救助打撈局、中國船級社、交通運輸部長江航務管理局及其他京外直屬單位、中央交通運輸企業集團分別負責本系統和本單位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表彰的初審、推薦工作。部直屬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