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勞動保障局
篇一:8.新勞社字〔2009〕7號 印發自治區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
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就業困難
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
新勞社字〔2009〕7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地、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就業促進法》,加強對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力度,規范全區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工作,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新發政[2008]61號)精神,自治區制定瞭《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辦法》,現印發你們,請據此認真做好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工作。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工作,切實做好對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新發政[2008]61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及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並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和求職且領取瞭《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就業失業登記證》以下簡稱《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下列人員: 一)城鎮零就業傢庭及夫妻雙失業傢庭成員; 二)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
三)女年滿40周歲、男年滿50周歲及其以上的城鎮失業人員以下簡稱“4050”人員);
四)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失業人員; 五)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城鎮失業人員;
六)失去土地指因政府征地)且符合上述五款條件之一的農民。 七)截止2011年12月31日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 八)各地、州、市規定的其他就業困難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