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效力是什麼
篇一:關於勞動合同效力分析
關於勞動合同效力分析
【摘要】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在國外,無論是在發展中國傢還是在發達國傢,勞動合同都是調整勞動關系的主體,是實現人力資源有效配置、保護當事人權益的有效手段。勞動合同的效力問題始終是勞動合同制度的根本內容。本文介紹瞭勞動合同效力的概念,勞動合同生效的條件,以及無效、可撤銷、效力待定等合同效力問題進行瞭全面的闡述。
【關鍵詞】勞動合同;合同效力;權利;義務
一、引言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變更、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協議,合同生效後,合同雙方都要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承擔義務和責任。而在現實社會中,要想發揮勞動合同的作用,起到保護勞動者權益、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效果,就必須要明確勞動合同的效力問題。
二、合同效力的概念
根據合同的效力狀態可以分為有效合同、效力未定合同、可撤銷合同和無效合同。對於效力未定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法定的時間內對合同信息進行補救和確認,也可以無作為讓合同無效,無效合同則指欠缺法律效力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勞動合同的效力表現在一般效力和強制效力兩個方面,一般效力指勞動合同生效後,合同雙方就被賦予瞭一定的權利義務,要按照合同的約定自覺履行。強制效力是指,如果有一方違反瞭合同的約定,不履行應盡的責任義務,另一方可以訴諸國傢的法律尋求保護,通過國傢強制力要求對方執行合同或賠償損失,追究對方的責任。
三、合同生效的條件
一)簽訂合同的主體合格
勞動合同簽訂的主體一方是勞動使用者,即用人單位,另一方是勞動者。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是擁有勞動行為能力與勞動權利能力,能夠參加勞動關系,付出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可以是我國公民,也可以是外籍居民或者無國籍人,參加的可以是體力勞動也可以是腦力勞動。《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這是勞動者一方取得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法定條件。另一方是擁有用人權利能力和用人行為能力的,使用勞動力並付給勞動報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