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生育
篇一:勞動法產假規定
勞動法產假規定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產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2011年11月21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全文公佈《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擬將產假由90天增至14周, 生育流產醫療費用由單位支付。
產假
產假,是指職業女性根據法律規定享有的休假權利,從產前到產後,一般有98天。
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職業女性休產假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由社保統籌基金報銷相關醫療費和發放生育津貼;職業女性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按目前的法律規定,我國的所有女性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都享受產假待遇。
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頒佈瞭《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刪除瞭“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的條文,意味著職業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
違反計劃生育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也不剝奪其享受產假的權利,但是在國傢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等單位工作的職業女性除外。 產假分類
授乳時間哺乳假
女職工生育後.在其嬰兒一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喂養)。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鐘,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並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
晚育假、晚育護理假
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