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篇一:分公司簽訂合同是否有效
分公司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2013-08-14 15:23:28)
案例:某建築公司設立分公司——飛鵬建設,並取得營業執照。其經營范圍是工業與民用建築、水電安裝,經營方式為對外承包。該建築公司經營范圍有工業與民用建築、設備安裝、防腐、裝飾、房地產開發。總公司資質等級為工業與民用建
築工程施工二級資質。2007年11月20日,總公司出具委托書,授權飛鵬建設對外簽訂合同,承認其合同效力,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2007年12月22日,盛興公司與飛鵬建設簽訂《施工合同》,約定由飛鵬建設承建盛興學校。2008年8月26日工程交工驗收。9月1日工程實際投入使用。9月21日雙方簽訂瞭《施工決算審結協議書》,確認飛鵬建設應得工程款1049萬元。之後飛鵬建設多次向盛興公司催討工程款,但盛興公司以飛鵬建設沒有相關資質,不具有取費資格,簽訂的施工合同和結算書無效為由拒不支付,同時請求重新確定取費標準,再進行價款決算。飛鵬建設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施工合同和決算協議有效,盛興公司應按照決算協議支付工程款。
案件分析:首先分公司屬於總公司的有機組成部分,不具備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不能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其對外行為的法律後果應由總公司承擔。《公司法》
第14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其次,分公司經總公司授權,可以總公司資質在其持有的《營業執照》中所核準的經驗范圍對外承接工程,以自己或以總公司的名義簽訂施工合同,履行施工合同。如果分公司簽訂的上述施工合同事先未經總公司授權,但事後經總公司追認的,也應屬有效。
最後,分公司經總公司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可以作為訴訟主體進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49條及《最高院民訴意見》第40條規定,“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