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轉移通知
篇一:關於進一步規范勞動關系的通知(京勞社關發【1999】34號)
關於進一步規范勞動關系的通知京勞社關發【1999】34號)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局、 總公司勞動處,各計劃單列企業,中央、部隊在京單位:
近幾年,尤其是實施再就業工程以來, 企業在分流安置富餘人員過程中勞動關系出現瞭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為維護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 促進勞動力市場的發育和完善,實現國有企業減員增效,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目標, 現就規范勞動關系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要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制度, 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依法做好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 續訂、終止、解除等工作,促進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和再就業,依據勞動合同,規范和清理隱性就業人員的勞動關系,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企業用人機制。
二、企業招用職工後, 應從招用之日起訂立勞動合同,依據國傢有關規定, 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並按原市勞動局《關於北京市用人單位招聘職工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京勞就發【1997】151號)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三、企業使用其他單位的職工, 或職工個人經原單位批準辦理勞務輸出, 輸入與輸出單位應簽訂勞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未簽訂勞務協議, 且職工已與新工作單位有瞭半年以上事實勞動關系的,原單位應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 用人企業應與該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並補辦調入或錄用手續。
四、企業發生兼並、分立、合並或轉制時, 職工與原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仍然有效, 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應變更勞動合同的法人名稱。 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部分,企業與職工應協商變更相關內容。
五、企業停止辦理職工停薪留(本文來自:WWw.bDFQy.com 千 葉 帆文摘:勞動關系轉移通知)職。 職工停薪留職期限屆滿,不再辦理續訂手續; 對停薪留職期滿後逾期不歸的職工,可做自動離職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