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略合作可行性報告
篇一:XX合作開發可行性研究報告
XY合作開發可行性研究報告
一、合作開發在深圳及全國的及模式和發展情況
房地產合作開發是指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一方與提供建設用地使用權或提供資金、技術、勞務等一方或多方在共擔風險、共享收益條件下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實踐中,主要有三種方式:一是以簽署聯合經營協議的合夥制聯建;二是組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項目公司開發;三是房屋參建。
房地產聯建是指提供資金、技術、勞務一方的與提供土地的另一方合作進行房地產開發,雙方在合同裡明確約定按比例分配房屋和土地使用權,並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的房地產合作開發行為。由於該類合作開發,涉及法律審批手續復雜、繁瑣,同時雙方簽訂的項目合作開發合同過於簡單,在實踐中常常存在大量的法律糾紛,且相當部分行為因此而無效,不受到法律的保護。根據當前法律規定,房地產聯建行為要合法有效,合作雙方必須共同獲得政府有關部門對土地使用、規劃許可、項目施工許可等所有行政審批手續。雖然面臨較多的法律風險,但這種合作開發的模式在現實中較為多用。這種模式的最大的優點在於操作的靈活性,但是,這種合作開發的最大缺陷在於如果合作雙方沒有足夠熟悉和信任,合同的約束往往是不全面的,因此,比較容易引起法律糾紛,即面臨的法律風險較大,同時,成本的不可控性也是這種合作模式的難點。
在這種模式之下,又可以分為固定收益提成法和按比例提成法。所謂固定收益提成法,主要是指合作過程中的一方在承擔相應責任的前提下,隻提取收益中的固定一塊,和項目的總體收益水平無關。另外一種按比例提成法是指在合作中雙方對最終收益的分配權按照事前約定提取相應比例的收益。兩種模式在現實中均有運用。如第一種固定收益提成法曾經被深圳沙河地產運用於世紀村的開發過程中。98年前,沙河股份與博聞投資簽訂瞭《合作開發合同》,博聞投資轉讓其擁有的南區開發權益現世紀村)予沙河地產,同時可參與權益分配總金額
1.9億元,按進度分期支付。隨後幾年,合作合同又幾經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