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錄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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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試用期錄用條件協議書
試用期錄用條件協議書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鑒於雙方已經簽訂的勞動合同編號:),約定試用期為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該試用期是甲乙雙方相互瞭解、相互適應的時期。甲方錄用條件是以員工的能力、品格、學識、體格適合其所從事崗位的工作需要為準,為便於乙方瞭解甲方的錄用條件,現特向乙方出具本說明書,將相關錄用條件予以告知和說明。
在此期間,如果乙方認為公司的實際狀況、發展機會與乙方的預期有較大差距,或由於其他原因決定解除勞動關系的,可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辭職申請,並按甲方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同樣,如果乙方在試用期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甲方的錄用條件,甲方有權解除與乙方的勞動關系,並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為不符合該崗位的錄用條件,請仔細閱讀:
1)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材料和信息內容有虛假或有隱瞞的;
2) 在試用期之前,無法按照甲方規定辦理入職手續或備齊相 關文件的;
3) 隱瞞現仍處於傳染期疾病的,或者身體健康條件不符合工 作崗位要求的;或隱藏病史和受傷經歷的;
4) 與原用人單位未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
5) 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或經試用期考核成績不合格的;
6) 拒接接受領導交辦工作任務的;
7) 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又拒絕接受重新安排工作者;
8) 試用期連續請假超過6天含6天)或遲到、早退各超過 2次,或者有曠工現象的;
9) 通緝在案或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
10) 隱瞞曾經受過法律處罰或者紀律處分事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