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第44條
篇一:勞動法 案例分析及答案
“鳳姐”於2008年1月1日與天馬巴士有限公司簽訂瞭勞動合同,天馬巴士有限公司招收“鳳姐”為其企業職工,雙方約定“鳳姐”每月工資1200元,合同期從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2009年3月10日11時許,“鳳姐”駕駛天馬巴士有限公司26路無人售票公共汽車到達公主墳起點站,天馬巴士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及臨時聘請的稽查人員在車門口叫門未開,遂從車窗爬進車內,從“鳳姐”後座處搜得夾子一把及現金13.5元。而後,根據車票票款統計出總額缺13.5元。同日,天馬巴士有限公司依照本單位《員工守則》第三章第二十九條第6項關於“司乘人員在無人售票車投幣箱內包括役幣箱口)偷盜票款者,一律罰款10000元,並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的規定對“鳳姐”作出巴字[2004]25號處罰通知:“一、罰款壹萬元;二、沒收贓款壹拾叁元伍角整及工具兩件;三、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鳳姐”不服,要求撤銷處分決定、恢復勞動關系、補發停工期間工資。
【問題】
1.本案爭議屬於什麼性質的爭議?依法可以通過哪些途徑解決?
2.“鳳姐”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訴?為什麼?
3.如果申請勞動仲裁,能否在仲裁中申請先予執行?應由哪個機構作出決定或裁決?
4.通常情況下,如果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可在多長時間內向法院起訴?應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
5.本案進入訴訟程序後,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6.仲裁裁決生效後,應當向哪個機構機關)申請強制執行?
【答案】
1.本案屬於勞動爭議。根據《勞動法》第77條規定,可以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申請勞動仲裁、向法院起訴四種方式解決。
2.不能。根據《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采用仲裁前置,應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