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前勞動合同法
篇一:勞動法案例分析
案例1:2008年9月4日19時許,北京市朝陽區小紅門印刷廠負責燒鍋爐的劉先生於單位回傢時,騎摩托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同年10月21日劉先生的妻子趙女士向北京市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社保局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認定劉先生的死亡屬於工傷。小紅門印刷廠不服,提起訴訟,認為劉先生是私自外出期間辦理私人事務中受到機動車傷害,而且是無證駕駛無牌照機動車輛才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不是由於工作原因上下班途中出車禍,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工傷認定的范圍,請求法院撤銷社保局的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 、
案例2:2007年3月底,沈女士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依法辦理瞭退休手續。此後,原單位上海某制品公司繼續聘用沈女士從事沖床工作,並簽訂期限自2007年12月3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退休返聘協議,沈女士每月平均工資1600元。2008年4月25日,沈女士在工作中發生事故受傷。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沈女士為因工致殘程度達到9級。2009年5月,沈女士就工傷待遇申請仲裁,仲裁裁決後,上海某制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上海某制品公司訴稱,沈女士於2007年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此後雙方存在特殊勞動關系。沈女士工作受傷後未再到公司上班,雙方已不再存在勞動關系。根據相關規定,沈女士不享有工傷待遇。現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請求不支付沈女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案例3:2008年3月,時年58周歲的原告李某進入被告公司工作,其職責是門衛,原告與被告雙方商定工資標準每月700元,但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被告將原告登記在職工名單當中,原告在勞動的過程中,被告通過銀行將每個月的工資匯至原告賬戶,但被告沒有為原告辦理社保手續。2010年4月1日,原告滿60歲,原告沒有提出退休申請,此後原告繼續為被告當門衛。2011年5月,被告辭退原告,當時被告尚欠原告兩個月的工資未發,計1400元人民幣。原告於2011年8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