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篇一:勞動合同糾紛中關於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案例分析 )
勞動合同糾紛中關於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案例分析
來源:互聯網 發佈:藍拓人力
基本案情:職工甲從1991年開始一直在乙單位工作,2003年甲與乙簽訂瞭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後,又簽訂瞭兩次勞動合同,期限分別是:2008年11月1日到2009年10月30日;2009年11月1日到2011年10月30日。從2011年11月1日勞動合同到期後至2012年11月1日,乙一直未再與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甲仍在乙方處工作,並領取工資。到2012年11月5日,乙向甲提
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雙方發生糾紛。
1)本案中關於甲方可否要求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如果乙方應當支
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期限如何計算?
2)乙方是否應當向甲支付雙倍工資?
【律師分析】
一、就本案第1)個問題,首先明確經濟補償金的性質: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經濟補償金是法定的。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1>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26條、《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時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即單位解約型經
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27條、《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進行裁員時
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即單位裁員型經濟補償金)。
<3>懲罰補償型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克扣或拖欠勞動者工資、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及拒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時,除瞭支付經濟補償金及工資,還需要支付50%或25%的額外補償金。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