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勞動保障監察總隊
篇一:江蘇省勞動保障監察程序規則
江蘇省勞動保障監察程序規則
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印發《江蘇省勞動保障監察程序規則》的通知
蘇勞社察[2005]18號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江蘇省勞動保障監察程序規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與省勞動監察總隊聯系。
二OO五年十一月七日
江蘇省勞動保障監察程序規則
為規范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在受理、立案、調查、處理、結案、執行各環節的行為,正確運用勞動保障監察文書,切實提高勞動保障監察依法行政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則。
第一章 受理與立案
第一條 對通過來電、來訪、網絡等方式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實名投訴,應要求投訴人填寫《勞動保障監察投訴書》,並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及相應證據材料。投訴人2人以上的,應分別填寫。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由投訴人口頭投訴,勞動保障監察員以下簡稱監察員)進行筆錄,並由投訴人簽字。投訴人提交《投訴書》及相應材料之日為投訴日。
對確系同一單位、同一事由引起的人數較多5人以上)的集體投訴,監察員應建議投訴人推薦代表投訴。投訴人未推薦代表的,應分別填寫《勞動保障監察投訴書》。
第二條 投訴人以信函方式投訴的,投訴信函符合《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視為投訴人已提交投訴書,不符合規定的,應要求投訴人補正投訴材料。投訴人交齊補正投訴材料之日為投訴日。
第三條 投訴人通過來電、來訪方式投訴,監察員在聽取投訴事由後,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