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立法過程
篇一: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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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的普及型之廣,很大程度的保護瞭人民群眾利益的同時還完善瞭合同雙方需要履行的義務,但是大多數人是否是知道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呢?為此,律伴的小編為大傢整理瞭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相關問題的介紹,供大傢參考。
一、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勞動合同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雙向選擇,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本依據。改革開放以後,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我國開始對計劃經濟下的固定工制度進行改革。1986年國務院發佈瞭《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決定在國營企業中新招收的職工中實行勞動合同制,開始打破勞動用工制度上的“鐵飯碗”。1994年通過的勞動法將勞動合同制度作為法定的用工制度,規定適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單位,勞動者也從新招用的職工擴大到所有的勞動者,不分固定工和臨時工,不分管理人員和普通工人。勞動法對勞動合同作瞭專章規定,是我國現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勞動法的制定,標志著我國勞動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勞動法實施十多年來的實踐證明,勞動法確立的勞動合同制度,對於破除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勞動用工制度,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向選擇的勞動用工制度,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市場配置,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發揮瞭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勞動用工情況多樣化,勞動關系發生瞭巨大的變化,出現一些新型的勞動關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勞務派遣工、傢庭用工、個人用工等等。同時,在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過程中出現一些問題,如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短期化、濫用試用期、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將正常的勞動用工變為勞務派遣等等,侵害瞭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破壞瞭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