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區別
篇一: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區別
1.比較《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不同
等。
在2007年6
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
月1
日起施行。
同法是規范勞動關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勞動法》與新的《勞動合同法》是一般法與專門法的關系,或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系,在法理上說,特殊法優於一般法,所以在有
以前隻有沖突時適用《勞動合同法》。《勞動法》沒有《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是對《勞動法》的補充、完善和具體化,註意不是取代。 新的《勞動合同法》總結瞭我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中的經驗和不足,從國情出發,借鑒市場經濟國傢的主要經驗,針對現行勞動合
同制度實施中存在的缺欠,設計和擬定瞭有關制度,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完善瞭勞動合同制度: 第一、針對用人單位不定立書面勞動合同問題,完善瞭有關規定。 第二、針對勞動合同內容中當事人約定條款的特點,對部分約定條款做出瞭限制性規定。 第三、針對勞動合同期限存在短期化問題突出、勞動合同期限設計本身存在的解雇結果不平衡問題。 第四、針對勞務派遣尚悟法律規范、現實中又存在大量問題的情況,對勞務派遣用工在特別規定中進行瞭規范。 2.集體勞動合同和個人勞動合同的區別
集體合同是進行集體協商的雙方代表依法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基礎上簽訂的書面協議。個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職工具有約束力。集體合同的一方是代表職工利益的工會組織或者職工推舉的代表,另一方是企業。它以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為主要內容,主要規定的是企業義務方面的內容。集體合同一經訂立,即適用於企業全體勞動者,對企業全體勞動者和企業產生法律約束力。個人勞動合同作為一種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形式,除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點外,它還具有主體的特定性,標準的單一性,內容的特殊性的特征。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