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勞動合同
篇一:居住證證明
居住證證明居住證證明
辦 理 居 住 證 證 明
茲證明 ,性別: ,民族: ,身份證號 ,自 年 月在我院工作至今,請予以辦理居住證。 特此證明。
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保衛科
日 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和服務,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環境、資源的協調發展,促進生態文明城市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申領、發放、使用等相關管理和服務活動。
外國人、無國籍人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到其他縣(市、區)居住的公民。在各區范圍內流動居住的本市戶籍人員除外。
第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及服務工作的領導、協調,將該項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列入本級人民政府目標管理。
第五條 公安機關是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公安派出所具體負責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申請受理、發放、查驗、居住信息等相關管理和服務工作。
公安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則,可以委托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社區服務機構的流動人口管理機構(以下統稱“受理機構”)承辦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申請受理、信息采集、發證等輔助性工作。
人口和計劃生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衛生、教育、民政、地稅、工商、司法行政、工業和信息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及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