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19條規定
篇一: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
相關法規:
釋義標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 第七章 法律責任
法條內容: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釋義內容:
【釋義】 本條是關於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勞動合同制度是我國重要的法律制度,勞動合同的訂立明確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享受權利、履行義務。但完整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並不僅僅存在於勞動合同的存續期間,還包括先勞動合同義務和後勞動合同義務。先合同義務、後合同義務是合同法上的一個概念。先合同義務,是指當事人為締約而接觸時,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發生的各種說明、告知、註意及保護等義務。合同關系終止後,當事人依誠實信用原則應負有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以維護給付效果,或協助對方處理合同終瞭善後事務,稱為後合同義務。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這一規定明確確定瞭合同的後合同義務。雖然勞動合同在性質上與合同法意義上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有著顯著的區別,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達成的一種協議,但基於誠實信用的原則同樣也存在著後勞動合同義務。後勞動合同義務是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原勞動合同的約定負有的作為或不作為義務。本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