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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北京市社會保障制度
北京市社會保障制度 摘要: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傢通過立法而制定的社會保險、救助、補貼等一系列制度的總稱,是現代國傢最重要的社會經濟制度之一。作用在於保障全社會成員基本生存與生活需求,特別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傷殘、失業、生育、死亡、遭遇災害、面臨生活困難時的特殊需要。由國傢通過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實現。由社會福利、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撫恤等各項不同性質、作用和形式的社會保障制度構成整個社會保障體系。
北京市社會保障制度:
一:社會保險
一)養老保險
城鎮職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按照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以全部城鎮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作為企業繳費工資基數,按照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目前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基數低於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40%的,按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40%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高於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00%部分, 不作為計發養老金的基數。
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在區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存檔人員)繳費基數統一調整為本市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對於繳費有困難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可以提出書面申請,選擇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如果仍然有困難,目前還可選擇40%的繳費基數。
農民工的繳費基數是固定的,根據2001年市局125號文件規定,農民工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單位按20%的比例繳納保險費,個人按8%的比例繳費。
城鎮職工:1998年7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被保險人,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1998年7月1日以前參中工作的被保險人,退休時還要加發過渡性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