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
篇一: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是指一方當事人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一、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
包括兩部分:
一)、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責任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責任)
1、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補償金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表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由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