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消防安全標語
篇一:房屋租賃及消防安全告知(承諾)書
房屋租賃及消防安全告知承諾)書
根據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群租房”整治的實施意見》寧政發[2014]78號)、《全市“九小場所 ”消防安全綜合治理方案》寧政發?2015?179號)及鼓樓區人民政府《關於開展“群租房”整治的實施意見》鼓政辦[2014]44號)、《全市“九小場所 ”消防安全綜合治理方案》鼓政?2015?139號)文件精神,為響應群眾呼聲,解決“群租房”在“治安、消防、衛生、擾民”等方面的突出問題,同時深刻吸取 “ 8 〃 13 ” 火災事故教訓, 維護全市消防安全形勢穩定,進一步加強我區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現就相關規定告 之如下:
一)樓房成套住宅中一套住宅按間出租轉租)給4人以上含4人)非親屬關系的成年人或出租給2個以上含2個)傢庭居住,且人均承租建築面積不得低於10平方米;非成套住宅人均承租建築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
二)不得將不分進出的客廳或者廚房、衛生間改為臥室對外出租。
三)不得擅自將購買或承租的房屋分割搭建成若幹小間,按間或按床位出租。
四)不得將地下室、車庫等對外出租。
五)嚴格遵守消防法規,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實行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 。
六) 按照標準配置消防設施 、 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 定期維修保養, 確保完好有效 。 場所和場所包廂內設置消防安全 “ 三提示 ” 標語 。
七) 落實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堅持每日消防檢查、巡查,及時做好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自查自改 。
八) 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不得在門窗安裝固定鐵柵欄、廣告牌等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不得擅自改變建築結構和用途,不得違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保證防火間距、防火分隔、防火分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




